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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临沂环保十大典型案例之六:临沭县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渗坑超标排污案

2018-01-16 临沂环保

水的安全和我们息息相关,本期我们将要看到的就是和水污染有关的临沭县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渗坑超标排污案

2017年4月,临沭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某生物肥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脱硫除尘废水通过成品库墙缝渗出原料仓,流淌至厂西无防渗措施的沟渠,致使沟渠内水质呈黑褐色、有异味。经监测,外排至沟渠内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1900毫克/升,氨氮浓度为2100毫克/升,严重超标,属于 “渗坑排污”违法行为。

临沭县环保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处以10万元罚款。对涉及非法排放废水的生产线配电设施进行了查封,对该企业实施了停产整治,同时将其“渗坑排污”行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2015年,史上最严厉的新《环境保护法》出台后,环保部又配套了“四个办法”,分别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这意味着一种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不仅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甚至按日连续处罚,还可以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和停产整治等措施。本案的违法行为接受了行政处罚、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移交公安等综合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

2、关于“渗坑”的定义。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印发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明确“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均可以认定为“渗井、渗坑”。

往期回顾:

第一期:2017年临沂环保十大典型案例之一临沂市兰山区某塑编加工厂有机废气直排案

第二期:2017年临沂环保十大典型案例之二:沂水县某环保技术公司机动车检测数据造假案

第三期:2017年临沂环保十大典型案例之三:费县某轻金属精密成型公司利用暗管、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第四期:2017年临沂环保十大典型案例之四:河东区某表面技术科技公司涉嫌向水体排放含有重金属污染物的剧毒废液

第五期:2017年临沂环保十大典型案例之五:  高新区某瓷业公司易扬尘物料密闭不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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